2008年9月18日 星期四

財產來原不明罪的針對性

這則新聞讓我對中國國民黨的作為哭笑不得。

中國黨終於願意推陽光法案了,這是件好事,馬先生講了這麼多年的優先,終於排到了。

仔細看看要推的內容:
公務員有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第四條到第六條罪嫌時,對於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時期的三年內,若財產增加總額超過公務員最近申報綜合所得的總額,檢察官可令其說明,這些增加財產的來源。如果公務員不願意說明或說明不實,增訂的條文準備課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

這個中國黨還真是機車到家了,擺明就是針對特定人士惡搞。

這個黨做事都是針對性,好處會針對特定人士做修正,壞事也會針對特定人事做修正。

所以,只要你跟中國國民黨不好,它就會針對你,依法行政也能修法搞死你,搞到你有如啞子吃了黃蓮。
反過來說,只要跟中國國民黨好,它就能針對你,依法行政也要修法補貼你,補到你子孫三代榮華富貴。

這個三年內最好是能拿掉,三年之前的故事,應該會比三年之內的更精彩,有如老酒越陳越香,這也正是老兵的故事能一說再說的主要原因。我們怎麼能劃地自限,格局這麼小,只看三年呢?

再來就是把三年以下有期徙刑拿掉。如果說實話要關超過三年,那麼是不是直接給你關三年。

這也讓我連想到前陣子,有個清算組織對外放話"年底辦不出來就下台"。這些大人都很有遠見,說話這麼大聲。

最後最後,不論如何,就算是什麼都爭不到,也要照原版本過關。有過總比沒過好,不要吵到最後,中國國民黨就拿以在野杯葛無法通過來唬爛全國人民。

原文出處: 財產來源不說明 擬處三年刑期
原文如下(備份):

財產來源不說明 擬處三年刑期

* 2008-09-18
* 中國時報
* 【江慧真/台北報導】

 行政院院會今天可望通過法務部所提「貪汙治罪條例」修正草案,增列「公務員違反不明來源財產說明義務罪」,對疑似貪汙犯罪公務員的配偶、未成年子女,課以公務員說明財產異常增加的義務。未來立院審議通過後,公務員不說明或說明不實,最高將處三年有期徒刑。

 召集協商研討的政務委員高思博強調,此罪名的增訂,將能發揮嚴正打擊貪腐的作用,並提供檢察官辦案有更多工具可以使用,可望紓解過去偵辦的困難。

 法務部次長黃世銘日前在行政院說明,增訂第六條之一是「公務員違反不明來源財產說明義務罪」,公務員有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第四條到第六條罪嫌時,對於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時期的三年內,若財產增加總額超過公務員最近申報綜合所得的總額,檢察官可令其說明,這些增加財產的來源。如果公務員不願意說明或說明不實,增訂的條文準備課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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